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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5/6/2 9:20:06 作者:10055 浏览量:2069次

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在总结我市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南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纲要》,制定此规程。  

第二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指学校心理咨询室的专业负责人,须获得由南京市教育局认定颁发的“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员资格证书”;尚无此资格教师的学校,在2010年前可暂时由获得“南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者代岗;学校对其工作有明确的待遇规定。  

第三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在校长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领导下,依据《南京市学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及评估标准》中相关规定搞好咨询室建设,按照《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工作准则》,扎实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提出的心理健康教育总任务,学校心理咨询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一是在全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的维护系统和心理安全监测系统,适时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和变化情况;二是对出现心理困扰或障碍的学生,及时发现和鉴别,对适合在校恢复的学生提供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对需要转介的学生及时按规定转介;三是及时发现校园群体和个体心理危机,立即汇报校领导,并协调相关资源采取应急干预措施;四是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及其他教师合作,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协助班主任共同帮助在校适应不良的学生;五是向全校师生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和求助渠道,提升全校师生的心理保健意识,树立寻求心理咨询是正常的关注自我健康的行为等观念,遇有困扰能及时寻求心理帮助。

   第五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采取合作模式开展工作,工作中要协调校内其他教育资源、并与之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  活动

     第六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在校园醒目位置向学生宣传心理咨询室开放时间、咨询员值班表、“陶老师”热线、“陶老师”心理咨询中心,或其他有关心理健康维护渠道的信息。

     第七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定期利用校园集会、广播站、电视台、板报、橱窗、网站等渠道开设适合服务对象特点的心理健康讲座,普及心理健康常识,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及保健意识、掌握一般的心理保健知识,学习有效的应对挑战的方式,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七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专题讲座等形式,对学生家长开展家庭心理健康辅导,协助家长树立科学亲子教育观念,了解和掌握有效亲子互动方式,注重自身良好心理素质的养成,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心理环境。 

第八条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积极支持与配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对课程中涉及心理困扰解决的内容提供指导,并应主动承担心理健康活动课、心理健康主题班队会的授课任务,采用适当的方式让学生获得心理体验,掌握一些浅显的心理调节技能和技巧。  

第九条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努力建立起学生自己的支持系统,可以通过组建学生心理社团、心理兴趣组、少儿心理保健所等形式,组织和指导学生心理自助团体,鼓励他们探索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有关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尝试有效的行动,以自助、互助、他助等形式解决同学自己可以解决的心理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将教师心理健康与保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收集教师心理状况的信息、分析教师压力变动状况,并向教师宣传心理健康常识和心理保健与减压方法,向全体教师宣传并能够利用“宁教授工作室----南京市中小学教师网络心理咨询室”,引导教师关注自身心理健康,需要时寻求心理支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和开展建教师心理保健与成长的小组、沙龙等。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根据相关要求,为全校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通过量表调查、秩事记录、个别访谈等方式主动采集学生心理信息,把握学生全体和个别的心理动态,并据此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可通过在班级学生中选聘心育委员、心理气象员、心理联络员等方式,以及和班主任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动态。 

     第十四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对学生心理档案、调查结果等进行甄别性分析,以及从办主任与其他教师得来的信息,重点关注“离异子女”、“留守学生”、“问题学生”等特殊群体,遭遇校内处分、亲人伤亡等类型重大负性生活事件以及其他校内心理弱势学生,在专业测试中显示较大心理波动、产生困扰或障碍需要支持和帮助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根据本规程第五章的要求,注重校园和学生个体心理危机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对所有学生心理资料要严格遵循《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工作准则》的保密规定管理与使用。

 

                                                                     第四章  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心理咨询室应在不占用学生正常学习时间的前提上,每周开放接待时间不少于8小时,并明确固定开放时间,公布给全校师生。  

     第十八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保证学校心理咨询室正常开放,按时到岗,依据《南京市学校心理咨询工作准则》,严格按学校心理咨询员伦理及专业规范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适应面,对产生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有效的个别心理咨询或辅导,对因自己的限制不能解决或不宜在学校解决的学生,要按规范进行转介。  

     第二十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根据学生在自身发展和学校适应中可能遇到的共同性挑战或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从问题内容的角度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团体咨询,还需要根据一些常规问题定期开展团体咨询或辅导活动,节省时间和人力,帮助更多的需要帮助的学生,协助学生迎接挑战、提升自我价值和能力、尝试有效的应对方式,促进自己的健康、和谐成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对第三章第十四条中所发现的学生,按规范实施主动干预,进行个别或团体咨询或辅导,并要积极与相关的班主任及其他教师良好合作。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平台等渠道为学生提供一般性心理疏导服务,提供这些服务时要充分考虑这些渠道的局限,发现需要面询的问题要动员学生接受面询。  

    第二十三条  当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发现学生的心理问题自己不能解决,须及时向“陶老师”工作站或其他社会专业咨询机构转介,转介要按规范进行。

 

第五章  危机预案与干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根据本校环境、运作模式的特点和学生心理状况,对可能发生的校园群体和个体危机制定出心理危机干预预案,报校领导批准。同时,定期组织预案程序的演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就新生入学适应、学生考虑焦虑、青春期应激反应,以及第三章第十四条中发现的遭遇重大负性生活事件的学生,实施常规心理安全、调适工作,预防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分析校园群体和学生个体心理信息,判断心理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及危险性,在遵循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学校领导提供这些信息,对可能发生的心理危机做出预报,提醒学校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恰当方式,及时处理,需要时启动危机干预预案,提前介入,避免危机事件发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应在学校发生群体或个体心理危机时,及时做出危险性评估,立即向校领导汇报,并协调资源以最快的时间实施干预,同时要向“南京市中小学生心理援助中心”报告,需要时请市中心提供支持,尽最大可能化解危险。

 

 

第六章  学习与研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根据学校咨询专业要求做好有关记录及资料保存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台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积极参加专门培训单位组织的有关培训和专业研讨,参加校际学校心理咨询员支持团体,参与朋辈案例研讨和督导,并定期接受专家督导。  

    第三十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认真研究与总结本职工作,每月至少有4份详细的咨询记录,每学期至少撰写一份案例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积极参加学校心理咨询方面的课题研究,撰写论文或案例分析文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积极争取学校领导、教师的配合与支持,共同研究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之中的途径与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可作为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考核、评优的基本内容。

 

                                                                                                      南京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二00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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