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临江高级中学体育器材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3/9 13:30:09 作者:无 浏览量:1283次
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好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避免发生人为地损坏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遗失,杜绝有借不还,占为己有的不良行为,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借用体育器材主要对象为体育教师,上课使用,下课归还;填写“临江高级中学借用体育器材登记表”,“备注”由体育器材管理员填写。
二、体育教师让学生使用“体育器材”时,要提醒学生正确使用,如:排球不能用脚踢等,如发现因为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由班级相关学生按照学校购进价赔偿,不得用质地不相当的实物顶替(赔偿)。找不到赔偿当事人的班级,建议学校取消该班评选“先进班级”的资格。遗失的照价赔偿。
三、体育教师为体育器材借用的责任人,必须负责督促有关班级的学生及时赔偿“损坏”或“遗失”的体育器材款。可寻求班主任协助,但不得向班主任推卸责任;体育器材管理员亦为责任人之一,必须负责向相关责任人索还体育用品(含所保管的其它用品)。
赔偿程序:在“体育器材管理员”处领取“赔偿清单”,然后到学校“会计室”开票交款,最后把“交款收据”交给“体育器材管理员”,换回“赔偿回执单”。赔偿程序结束。赔偿时间:自损坏或遗失发生之日起,7日内结束(含节假日)。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赔偿手续的班级不得向体育器材室借用体育器材,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体育活动的班级如需借“体育器材”,由班主任参照“体育课”借“体育器材”的办法执行。所出现的“非正常”情况由班主任解决。
五、体育教师需要长期借用某一“体育器材”的,需要填写“借据”。学期结束或阶段性工作结束,必须归还。否则按遗失赔偿,由“体育器材管理员”开出赔偿清单,交“校产管理员”核实价格,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学校会计室在“校发经费”中扣款。
六、其他教职工个人需要借用“体育器材”的,临时借、及时还,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填写“借据”,遗失的或损坏的,按第五条处理;不归还者按“遗失”办法处理。
七、承担索赔责任的有关人员,未及时执行有关规定的,将在当月综合考核奖中酌情扣款(应赔款额的30%),取消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八、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