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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转发]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6/19 17:40:18 作者:无 浏览量:1289次

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职称字〔2012〕1号

市教育局,各区(县)人社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3月印发的《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为我市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市中小学教师和教研室、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违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查实,当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五)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并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小学教师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中小学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中小学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三)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四)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5年以上。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需通过3个以上科目,其中“操作系统”和“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为必考科目。)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取得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四)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五)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团委书记或大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担任课外活动小组指导老师等其他学生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学生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或其他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过一定年级段的循环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由于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近两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二)开设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5次,其中,校际间2次,或区县级1次;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或在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区县级三等奖。30周岁以下的申报者,至少开设过1次区县级以上研究课、示范课。
(三)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
第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以上,其中,本学科教科研材料2篇(有1篇为教学案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区县级教育教学类刊物上发表教科研材料2篇,或市级以上1篇。
(二)在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区县级二等奖1篇以上。
(三)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参加编写教参(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5千字以上)。(四)承担区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其撰写的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获区县级二等奖以上。
教科研材料观点正确,紧密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实际。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或担任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老师等其他学生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老师等其他学生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35周岁以下的申报者,须获得过区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大循环或2次小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等工作,或能独立指导各类学生兴趣小组或社团活动等。积极参与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由于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老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近两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三)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5次,其中,校际间4次,或区县级2次;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或获得区县级以上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二等奖以上。35周岁以下的申报者,至少有1次市级以上公开课或讲座。
(四)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第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实践室)建设,并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撰写教科研材料5篇。可以是论文、论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教材或教参、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其中至少有3篇为本学科的专业论文(含1篇教学案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2篇以上(同一年度同一颁奖单位的只认1篇)。
(三)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四)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参加编写教参(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五)主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教科研材料观点正确,紧密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实际。
第十五条 专业示范要求
    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六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8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级区域开设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3次(专职科研人员5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2次。专职教研人员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节。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三)主持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以上教改课题研究,课题经鉴定已结题;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四)能较好地组织区域教科研工作,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五)专业示范要求同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获得大专学历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受聘一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资历破格:原则上不实行资历破格。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满4年;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以上优秀。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达到正常评审条件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至少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在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优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或其他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和突出成绩,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奖励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教科研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2篇以上。
5.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6.对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第五章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7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老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9年以上。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年段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中学教师原则上担任过毕业班教学,小学教师原则上担任过循环教学。
(二)在区县级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或学科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至少有2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
(三)获得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等称号。
第二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参编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的教学参考用书(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二)主持过省级以上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重点以上教科研或规划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或获得过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同时在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第二十一条 专业示范要求
    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本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并成长为区县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
(二)具有领导与组织教育教学和科研的能力,在中小学教育各类专业或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10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5次(专职科研人员8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3次;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0节。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参编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的教学参考用书(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三)主持过省级课题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或获得过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同时在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四)本区域教科研工作组织有效,学科教学质量居省辖市前列,是同行公认的学科领路人,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在85%以上。
(五)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专业示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受聘高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资历破格:具备大学本科学历(40周岁以下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高级教师4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达到正常评审相关条件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3部以上,在省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3.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国家教科研成果奖,为江苏省基础教育改革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一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育管理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其中,正校级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级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
第二十六条 专职从事电教教研、教育资源制作、教育信息化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必须紧密联系教育教学实际,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和推广教育信息化工作。
专职从事电教研究工作的人员须承担本级以上的相关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对区县、学校的教育信息化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申报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分别应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3篇和5篇以上。
专职从事教育资源制作开发的人员,每年撰写设计稿本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并设计、制作、编辑视频资源30分钟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或每年开发并制作教育资源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1个在市级评比中获一等奖,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本学科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对其示范课、观摩课、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在完成实验教学的基础上,须承担学生课外活动兴趣小组的辅导、实验等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专职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在取得市教育局颁发的“学校心理咨询员”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后,可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不含)以下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工作满10年以上),其综合表彰奖励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个档次(资历破格者档次不放宽)。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三十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品德、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劳动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
第三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中学历、任职年限、论文材料、表彰奖励等取得时间、发表时间、获奖时间均截止到申报评审年的上一年年底。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同时兼有ISSN和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专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的署名为准。
第三十三条 教科研课题、获奖应与申报学科相关相近,并以课题下达部门盖章的课题下达文件和申报书为准。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所学专业应与初定或评审的学科相同或相近。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时,晋升三级或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参加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的应接受所教学科的系统培训。
第三十五条 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教案、讲稿、论文(案例)、教科研项目批文和鉴定书等均需原件。
第三十六条 凡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专业面试。
第三十七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件中二级教师对应原小学一级教师和中学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对应原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对应原“小中高”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对应原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件自2012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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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02552728815 教务处:02552728116 德育处:02552728113 总务处:02552728112 教科室:0255272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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